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嘉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嘉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逸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