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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聖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與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