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 請 人 陳昇被 告 劉威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朋友,聲請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主體,以被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告之朋友,2人並無親屬關係,非屬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所指得聲請具保之人,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法 官 梁茵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