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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家銘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2份等件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978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8月6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9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有併科罰金部分,然檢察官未就此部分聲請,且附表所示各罪,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李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4/1/10 114/2/3 113/7/12至113/7/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1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8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978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739號 判決日期 114/06/27 114/12/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978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7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8/06 115/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80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695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