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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 請 人 麗緻雅都社區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張政朗被 告 劉國平

申翠蘭

劉淑娟

黎書瑋

黎書汶

王富育

蘇御豪

莊靖嫻

陳怡傑

劉漢威

楊惠陶

趙建華

陳蔡素金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陳新助

何聰培

林美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麗緻雅都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被告劉國平、申翠蘭、劉淑娟、黎書瑋、黎書汶、王富育、蘇御豪、莊靖嫻、陳怡傑、劉漢威、楊惠陶、趙建華、陳蔡素金、陳新助、何聰培及林美鳳(下稱被告16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係聲請人所有,該等物品並未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而有無留存之必要,應由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惟案件如因判決確定而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處理(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意旨)是聲請發還扣押物,應向繫屬之法院或檢察官為之,茍向非繫屬之法院或已脫離繫屬之法院為聲請,因該法院已無對該扣押物發還與否之權限,自無從為准予發還之裁定。

三、經查,被告16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其中被告劉淑娟、黎書瑋、黎書汶、王富育、蘇御豪、莊靖嫻、陳怡傑、劉漢威、楊惠陶、趙建華、陳蔡素金、陳新助、何聰培及林美鳳部分,因其等均自白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乃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而以112年度選簡字第3號判處罪刑、宣告附負擔緩刑及褫奪公權確定,而被告劉國平及申翠蘭則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處罪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16日以113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劉國平及申翠蘭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不正利益罪部分提起上訴(其等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部分未提起上訴,故此部分罪名業已確定),再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455號判決原判決撤銷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末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6月11日以114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無罪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上開案件於112年9月28日繫屬第二審法院時即已脫離本院繫屬,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既已確定而脫離本院繫屬,關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上開案件扣押物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上開案件扣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附表一】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被告劉國平五股區農會存摺 1本 本院112年度刑保管字第0475號 2 被告劉國平第一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3 被告劉國平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4 被告劉庭育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5 被告劉國平手寫筆記 1份 同上 6 被告劉國平筆記本 1本 同上 7 被告劉國平USB 1個 同上 8 被告劉國平手機(廠牌:VIVO,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同上【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麗緻雅都社區規約 1本 本院112年度刑保管字第0475號 2 麗緻雅都第19屆管委會開會通知 1本 同上 3 麗緻雅都第18屆第1次區分會議簽到簿 1本 同上 4 麗緻雅都管委會社區分2表 1本 同上 5 申翠蘭手機(廠牌:APPLE,含電源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麗緻雅都管委會財報 6本 本院112年度刑保管字第0475號 2 麗緻雅都管委會111年公告 1本 同上 3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111年會議紀錄 1本 同上 4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鋼索驗收書 1本 同上 5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電梯保養合約 1本 同上 6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土地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7 麗緻雅都管委會臺銀存摺 2本 同上 8 麗緻雅都管委會申翠蘭存摺 1本 同上 9 麗緻雅都管委會陳泰銘存摺 1本 同上 10 麗緻雅都管委會聯邦銀行存摺 3本 同上 11 麗緻雅都管委會贊助金收據 8張 同上 12 麗緻雅都社區D8屋頂自主維護成本分析表 1份 同上 13 麗緻雅都管委會電腦資料隨身碟 1個 同上 14 麗緻雅都管委會111年屋頂自主維護支出表 1份 同上 15 麗緻雅都社區D5屋頂屋頂自主維護成本分析表 1份 同上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