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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弘哲具 保 人 宋穎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穎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受刑人潘弘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宋穎玟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繳納同額現金。俟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受刑人無著,且具保人亦經通知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固於具保後之112年11月1日因「另案(即臺灣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8號)」受羈押,且於112年12月31日停止羈押,惟因與「本案」無涉,斯時具保人之具保責任不因而免除,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