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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父 林文德 (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林子弘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82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子弘已深刻反省自身所為,其家庭支持系統健全,出所後會與家人同住,願以具保輔以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措施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5年5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惟被告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2日裁定交保,被告亦於同日獲保釋放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所提交保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