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常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常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常恩(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聲請狀在卷可考,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期相近,情節相類
,罪質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侵害洗錢防制之社會法益及不同財產法益歸屬主體之財產法益,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反社會性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受刑人現年27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末衡酌受刑人以書面向本院陳稱:請判輕一點之意見(見本院卷附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非本件定刑聲請範圍) ⑴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罪) ⑵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⑶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31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01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8日 114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01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39號編號 3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⑵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罪) ⑶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罪) ⑷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4日、111年6月14日 111年7月8、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69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7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89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2日 114年1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89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0日 114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0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