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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佳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佳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董佳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包括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77號、112年度簡字第3300號、112年度簡字第5790號、114年度審簡字第19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1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56號),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9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