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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駿愷

籍設臺北市○○區○○街0號00樓之0(臺北○○○○○○○○○)具 保 人 陳信浩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信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信浩因受刑人林駿愷所犯沒入保證金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予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5號判處罪刑,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3477號判決就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9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14年度執字第15478號案件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通知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堪認檢察官已將受刑人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且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