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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 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 告 蔡德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831號、115年度偵字第7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第2款及第3款亦分別明定。復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之證明,而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蔡德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羈押在案。

㈡、聲請人雖主張被告已坦認全部犯行,倘以具保或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所定之方式,應得使被告逃亡機率大幅降低,而足以保全後續之審理及執行,且被告均係受同案被告吳佳穎指揮進行販賣,其販賣毒品對象僅陳俊翰一人,手機及相關毒品均遭扣押在案,已無毒品可供銷售,應無再犯之虞等語,惟查,被告本案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次數達8次,均為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處罰之基本人性,不乏畏罪逃亡之動機,且衡酌本案所販賣之毒品來源係先由被告聯繫後,被告與同案被告吳佳穎一同出資,再由同案被告吳佳穎出面買受等情,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佳穎證述在卷(見偵53831卷第178頁反面),被告於警詢亦自承毒品原料及器具成本係由其與同案被告吳佳穎一同分擔等語(見偵53831卷第51頁反面),而本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8次之販賣毒品犯行,證人陳俊翰均係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聯繫交易內容,再至約定之時、地進行交易等情,亦據證人陳俊翰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53831卷第153至159頁),均見被告本係基於與同案被告吳佳穎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主動找尋毒品來源,亦分擔與證人陳俊翰聯繫毒品交易細節,實非被動僅受同案被告吳佳穎指揮,被告現雖坦認其犯行,仍有避重就輕掩飾重要分工情節以圖減輕自身刑責之畏罪心理,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本案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係於114年10月8日起至12日止,短期內密集犯案,至114年10月13日為警查獲經本院羈押,方中斷上開犯行,甚被告及同案被告吳佳穎之住處查獲大量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毒品之咖啡包,與渠等販賣給證人陳俊翰之毒品相同,均係供未來販賣所用,同案被告吳佳穎亦自承此情(見偵53831卷第16頁),則被告及同案被告吳佳穎倘非為警查獲,並經本院羈押,當一再繼續販賣上開所查獲之毒品咖啡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斟酌被告明知其配偶即同案被告吳佳穎因另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12小時,於113年9月9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訴卷第21至23頁),竟不知警惕,與同案被告吳佳穎共同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8次,被告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身體健康侵害甚鉅、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為衡量,認對被告羈押為適當且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倘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定期向警局報到、科技設備監控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以確保其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