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隆輝選任辯護人 吳政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1名患有重度身心障礙之母親,需被告返家照料,被告願意接受科技監控、定期報到、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措施,請准予以新臺幣10至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所涉前揭殺人未遂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19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9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於115年4月24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