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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志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4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