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晉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晉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晉羽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42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