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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金龍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龍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1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6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竣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