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建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