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志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12 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