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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松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松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3月30日)。嗣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3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6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