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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 謝沛玉受 刑 人 林名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字第22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聲明異議,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方得為之;倘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無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又所謂法定代理人必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如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謝沛玉為受刑人林名洋之母親,然受刑人林名洋係民國88年出生,為已滿18歲之成年人,且查無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情形,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縱為受刑人之母,既非法定代理人,即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