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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堡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堡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堡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罪名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情,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兼衡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罪時點、情節及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雖有併科罰金之宣告刑(即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然因附表所示其餘各罪所處之刑並無罰金刑,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1.12 113.2.12 112.10.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9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94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16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9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8號 判決日期 113/08/27 113/09/27 114/03/17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9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10 113/11/20 114/04/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4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738號編號 4 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2.11.17 112.1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1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16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8號 判決日期 114/03/17 114/03/17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30 114/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73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737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