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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王柏欽受 刑 人 王瑛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柏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柏欽因受刑人王瑛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8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憑。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拘提無著,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無在監、在押之情事,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

㈡本院另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於115年2月23日督促

或偕同受刑人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並非在監、在押等節,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文件在卷可證,顯見受刑人已逃匿,根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