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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明異議人 黃思偉即受 刑 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4年度執字第1527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略】。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據理由,即原指揮書有記載錯誤等情,此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度執助強字第1610號之甲種指揮書上予以更正(見本院卷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其上彰化地檢署執強股校對章),則聲明異議人提起本案聲明異議所指之指揮書既已更正,聲明異議即失所附麗,故聲明異議人以該執行指揮違法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且其據以異議之情形業經檢察官更正辦理,亦無異議救濟之實益,是本案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