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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女 蔡昕芮被 告 蔡宗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宗仁有穩定家庭支持,家人願意監督日常生活,避免被告再犯或為不當行為,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蔡昕芮係被告之女,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稽,其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程序上核無不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家庭暴力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

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曾與告訴人陳秋燕發生糾紛,經告訴人聲請保護令,其猶為本案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並審酌被告犯行危害告訴人之身體、健康,犯罪情節非輕,為免告訴人遭不法侵害,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羈押在案。

㈡聲請人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業於115年2月25日以115

年度易字第239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於115年3月26日確定,嗣被告轉為受刑人執行本案,並於115年4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存卷可查。是被告既入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