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清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637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