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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仗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仗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仗易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入監執行,於115年6月2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88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96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可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