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林明珠受 刑 人即 被 告 方子豪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 年度執字第172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4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明珠因受刑人即被告方子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 年度執字第1722號,即臺灣高等法院114 年度上訴字第240 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
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伊 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