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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5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善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 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善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善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善康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定應執行刑等罪,宣告拘役總和刑期已逾法律限定定應執行刑最高刑期12

0 日甚多,依上揭規定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伊 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09.29 114.11.23 114.11.0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4年度速偵字第1187號 新北地檢 114年度速偵字第1419號 新北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584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3806號 114年度簡字第4361號 114年度簡字第4448號 判決 日期 114.12.04 114.12.10 114.12.1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3806號 114年度簡字第4361號 114年度簡字第44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1.08 115.01.08 115.01.27 備註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4777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866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5096號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10.19 114.10.20 114.10.2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偵字第684號 新北地檢 114年度速偵字第1296號 新北地檢 114年度偵緝字第64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482號 114年度簡字第4174號 115年度簡字第108號 判決 日期 115.02.13 115.03.05 115.03.12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482號 114年度簡字第4174號 115年度簡字第1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3.31 115.04.10 115.05.15 備註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6416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5966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6180號編 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各處拘役10日(1次)、20日(3次)、25日(1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共5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10.26~ 114.11.22 114.09.3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偵字第372號等 新北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523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5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939號 判決 日期 115.04.20 115.03.02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5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9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5.29 115.04.15 備註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7090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7735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