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文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見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詳執聲卷第2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又本院已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以函詢方式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經送達受刑人所在之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本人親收,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並具狀表示「我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在卷可參(附於本院聲字卷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已足。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帶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 受刑人黃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02/25 113/05/23 113/07/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21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99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7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325號 113年度簡字第4700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511號 判決日期 113/08/27 113/11/19 113/1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325號 113年度簡字第4700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5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03 113/12/31 114/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6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28號 編號1-4經新北地院114年聲字第4197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07/08 113/0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114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00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680號 115年度簡字第956號 判決日期 114/02/14 115/04/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680號 115年度簡字第9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3/26 115/05/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39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370號 編號1-4經新北地院114年聲字第4197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