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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益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益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益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