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家豪因詐欺案件,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5年8月2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