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世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世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盧世毓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未完全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風化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04/03 114/04/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23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5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442號 114年度簡字第3046號 判決日期 114/09/08 114/09/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442號 114年度簡字第30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0/21 114/10/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15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5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