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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童威霖受 刑 人即 被 告 童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童威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童威霖因受刑人即被告童建華(下稱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被告因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81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12年3月10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刑字第00000000號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被告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未在監在押,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故被告實已逃匿,依照前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