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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奕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奕達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略以:受刑人潘奕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前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就附表各罪間犯罪時間間距、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性質相同、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內、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參酌本案經本院以函詢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回覆任何意見,有本院115年2月3日新北院胤刑晴115聲280字第4147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潘奕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4.08.02 114.05.13 114.05.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02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97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193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 判決日期 114/10/30 114/11/10 114/11/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193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12/04 114/12/20 114/1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9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16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16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