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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8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31號、1232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