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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8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8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宗霖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霖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5年,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李宗霖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沛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