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俊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未完全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08/06 113/12/06 114/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7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53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254號 114年度簡字第4017號 判決日期 114/07/16 114/09/26 114/11/20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53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254號 114年度簡字第40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9/30 114/09/26 115/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32號(基檢115執緝22)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33號(基檢115執助219)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241號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0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4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772號 判決日期 114/11/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7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4/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7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