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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8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8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聶振杰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聶振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聶振杰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3、5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1次妨害自由罪、6次加重詐欺取財罪、1次妨害秩序罪,相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犯罪時間區隔、受刑人之動機、犯後態度,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另考量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詳本院函(稿)、送達證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29日 113年11月9日 113年12月3日、113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32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82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169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982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7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82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169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9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10月29日 114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344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24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33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114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99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1號、第262號、第450號、第4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70號 114年度訴字第822號、第9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日 115年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70號 114年度訴字第822號、第9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5日 115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592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215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