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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 受刑人 謝秉均具 保 人 高于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于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于涵因被告謝秉均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刑保字第37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6月25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判決確定後,由聲請人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未陳報被告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又被告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