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士霆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士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士霆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法院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月16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2罪宣告刑之總和(即罰金18萬5,000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罰金11萬3,000元)。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受刑人提出之刑事數罪併罰意見狀)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受刑人固已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廖士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2.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6次 3.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8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70000元 犯罪日期 110.07.12-110.07.13 110.08.04 108.1月間-108.09.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87號 判決日期 111/12/12 112/04/27 112/03/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1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6 112/06/06 112/08/24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03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0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19號受刑人廖士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 編號 4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1.08.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79號 判決日期 112/07/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06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