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0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振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振彬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張振彬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4罪(包括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30號、114年度審金簡字第31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78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4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