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穎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穎達犯附件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陳穎達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檢察官以本院為附件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即合計之刑度),及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罪名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且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未表示意見之結果,就其所犯附件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