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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鉅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鉅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鉅炫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應更正如附表編號4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均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性質,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等綜合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復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9萬元,暨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附表:

受刑人潘鉅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08/04至112/08/10為警查獲止 112/04/30至112/05/01 112/05/02 112/10/05-112/10/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3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52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702號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4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2號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3/08/12 113/11/01 114/04/28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4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2號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12 113/12/11 114/06/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03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27號 編號1、2經桃園地院114年聲字第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9萬元 受刑人潘鉅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2/07至113/02/26為警查獲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685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4/12/11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1/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18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