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品辰具 保 人 盧彥甫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涉犯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彥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彥甫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品辰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刑保工字第28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公務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後,由本院停止羈押。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合法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5年4月28日9時30分到案接受新北檢115年度執字第1376號案件之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後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現因案通緝中,經檢察官公示送達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新北檢送達證書、新北檢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新北檢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