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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即被告父親 黃振綸被 告 黃裕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振綸係被告黃裕騰的父親,因本案事實已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說明,相關證據業據檢察官調查蒐集完備,復被告有固定住所並願遵守到庭義務,已無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93號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助壬字第596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上述另案而入監執行,則被告的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月29日起撤銷羈押,是以,被告已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