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0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