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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少軒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少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少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數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詳本院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經宣告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仍應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2日 114年4月14日 113年1月10日、113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911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34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641至16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86號 114年度簡字第2799號 114年度簡字第2296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7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86號 114年度簡字第2799號 114年度簡字第22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17日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89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4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637號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5年度聲字第9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8日 113年1月17日 114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6644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04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42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934號 114年度簡字第399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99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19日 114年11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934號 114年度簡字第399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9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4日 115年1月27日 115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141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409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61號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5年度聲字第9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31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3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742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7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973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