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9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明信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明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信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6月29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明信因強盜、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8年2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5年6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1500219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