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哲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哲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哲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5年6月29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自112年2月20日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2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