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3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進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進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林進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7年4月(而非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其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2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6月16日,應予更正)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進義: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其於111年5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㈠㈡各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3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