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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1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高梓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79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並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一百一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四百七十九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高梓晴已對本院115年1月2日所為之114年度撤緩字第479號准予撤銷緩刑裁定提起抗告,緩刑是否得合法撤銷仍待上級法院審查,倘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須實際入監執行,即便日後抗告結果有利於聲請人,亦難以回復其人身自由所受之損害,顯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依法提出停止執行聲請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院於115年1月2日,以114年度撤緩字第479號裁定准予撤銷聲請人之緩刑宣告,嗣經聲請人合法提起抗告,尚待抗告法院審查,為免聲請人承擔必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之不可回復損害,認有停止執行該裁定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27